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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崆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汉族,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5********,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镇******号,现住址同上,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8月26日至8月29日,在没有任何能力的情况下,在崆峒区以给被害人李某乙找工作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16800元,后全部用于清还赌债。破案后,被告人李某甲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16800元。

2、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2月9日至12月12日,在无任何能力的情况下,以给被害人刘某某在兰州租赁地段好、价格低廉的房子为由,通过微信转账和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十二次骗取被害人203120元,后全部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李某乙微信截图、被害人刘某某报案材料、转账记录详情、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及银行交易流水、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被告人亦有供述在卷。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阳冰

检察官助理:罗雅萍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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