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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职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011971********,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副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小区。因涉嫌受贿罪,经常德市监察委员会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常德市鼎城区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充调查完毕移送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担任常德欣运集团**公司副经理、经理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为油料供应商提供帮助,非法共同收受油料回扣共计84.2万元,其中刘某某个人分得11.7万元。

共同收受油料供应商金某某的回扣10.7万元,刘某某个人分得2.2万元

2014年下半年,中石油常德**公司对储油库进行全面检修,无法向兴泰公司供应成品柴油。兴泰公司经理潘某某向欣运集团汇报油料采购出现问题,需要引进油料供应商向兴泰公司供应柴油。经欣运集团推荐,油料供应商金某某和**公司具体洽谈油料供应事项。在洽谈油料业务期间,金某某和潘某某、刘某某(时任**公司副经理)等人多次接触,承诺油料供应稳定后提供一定的辛苦费。2015年1月,金某某以湖南**石油公司的名义向兴泰公司试供应成品柴油。2015年3月开始,金某某稳定向兴泰公司供应成品柴油。2015年4月至10月期间,金某某先后7次交给刘某某售油回扣(按20元每吨标准)共计10.7万元,以上回扣由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皮某某四人瓜分,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共计分得2.2万元。

共同收受油料供应商李某某的回扣73.5万元,刘某某个人分得9.5万元

(1)2015年底,金某某供应的成品柴油频繁出现质量问题,经与金某某多次协商后仍没有解决油品质量问题,潘某某请示欣运集团后,终止了金某某的油料供应。为此,时任**公司经理刘某某向潘某某推荐了油料供应商李某某,李某某提供的公司资质和柴油样品均符合兴泰公司的要求。经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共同商议,决定采购李某某供府的成品柴油。2016年1月,兴泰公司与李某某代理的深圳**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成品油供油协议。向兴泰公司稳定供油后,2016年4月至l1月期间,李某某先后8次交给刘某某售油回扣(按每吨50元标准)共计45.5万元,以上回扣由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皮某某四人瓜分,刘某某共计分得7.6万元。

(2)2016年底,欣运集团提出要规范兴泰公司采购成品柴油的程序,刘某某通知李某某要暂停向兴泰公司供油。2017年4月份,李某某通过益阳**公司董事长郭某某找到陈某,要陈某给他帮忙在兴泰公司销油,陈某安排潘某某将李某某销油的事向欣运集团报批,并给董事长鄢某某、纪委书记张某某等人打了招呼,然后陈某安排纪检监察部牵头对李某某的公司进行了考察,后来经班子会研究,同意采购李某某公司的柴油。为感谢欣运集团及兴泰公司相关人员的帮助,李某某每销售一批柴油结账之后,按每吨50元的标准给兴泰公司回扣。2017年4月至l1月期间,李某某先后8次交给刘某某售油回扣共计28万元,以上回扣由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皮某某四人瓜分,刘某某共计分得1.9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将所得赃款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油料供应商明细账目等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油料回扣,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已退清所得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尊音

检察官助理:谢卓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方式:15080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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