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楚县检一部刑诉〔2020〕537号
被告人艾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3019XXXXXXXX,维吾尔族,小学文化,其他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巴楚县,住新疆巴楚县XX镇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二单元XX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巴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巴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XX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9日XX时XX分许,被告人艾XX无证醉酒驾驶新QXXXX“XX”牌二轮摩托车沿巴楚县XX乡XX村路段时,被巴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XX乡中队民警巡逻过程中现场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XX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阿依姑丽亚森
(院印)
2020年1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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