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岳普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岳普湖县人民检察院

岳普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普湖县院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艾****,男,维吾尔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2819****0690,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现住新疆岳普湖县***镇**村**组**号,无前科。被告人艾****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岳普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普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人面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艾****于2020年5月4日晚,在***镇***酒店跟伊****喝酒,2020年5月5日凌晨03:00时散酒场后,无证醉酒驾驶阿****名下的****号小型面包车,让伊*****坐上,送到***镇**村**的家里,然后为了回家,又无证醉酒驾驶****的车,在**镇**村**组辖区的道路上行驶时,因操作不当该车进入了林带(无人受伤、财物损坏),车开不出来的时候,被执勤民警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艾****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

上述犯罪事实由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在醉酒状态下,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在本案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认罪接受处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您院提起公诉。

此致

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阿曼姑·阿不拉

检察官助理:吐尔逊·艾克木

2020年10月9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4页 。

2、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原件、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法律文书电子版、《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并移送;

3、被告人艾****在家取保候审,电话:184****1883,担保人:阿****,电话:175****3237。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