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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岢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岢岚县人民检察院

岢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岢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7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巷**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岢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岢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晋A****V的小型客车在岢岚县云际路**酒家门前倒车时,与付某某停放的晋H****6小型客车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金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岢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和证据材料贰册、光盘壹张、谅解书壹份、证据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调查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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