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619******001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长治市**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黎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黎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黎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619******281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住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小区,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黎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黎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1月9日,王某甲雇用的司机王某乙驾驶王某甲从开元公司租赁的晋D****0(晋D****挂)重型半挂车,在祁县与另一辆半挂车冀D****8(晋K****挂)相撞造成司机王某乙死亡、跟车杨某某受伤、车辆损毁的重大交通事故。为获取非法利益,韩某某通过程某某、王某甲支付王某乙家属30万元死亡赔偿金“买断”该案。韩某某、王某甲谎称赔偿王某乙家属509929.5元死亡赔偿款,通过虚假诉讼手段骗取了黎城县人民法院(2013)黎民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4月13日、2015年10月14日,韩某某伙同王某甲分别向黎城县人民法院、祁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该份虚假的民事调解书,要求法院判决与该起交通事故相关的保险公司赔偿王某甲支付给王某乙家属的死亡赔偿金,之后黎城县人民法院、祁县人民法院根据该份虚假的民事调解书,分别判决相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甲经济损失200000元、207928.85元。除掉韩某某实际支付死者王某乙家属的300000元赔偿款,韩某某和王某甲实际骗取保险金107928.85元。
2、2014年10月15日,韩某某勾结王某甲向黎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治市****保险公司赔偿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被毁损车辆的损失。韩某某和王某甲明知事故车辆是王某甲从黎城**公司租赁的,车辆的所有人和被保险人是**公司,保险公司的赔款应当由开元公司领取,却伪造了**公司放弃参加诉讼、赔偿问题由王某甲负责的虚假证明,致使法院将本应当由**公司领取的车损款216260元判决给王某甲。
3、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韩某某、王某甲假冒杨某某名义向黎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谎称王某甲支付杨某某伤残赔偿金73947.62元,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甲该笔款。后法院判决长治市****保险公司赔偿王某甲73947.62元。减去王某甲已经支付杨某某的6022.62元医药费、2000元的伤残赔偿金,被告人韩某某和王某甲非法获利65925元。
被告人韩某某为了将法院判决的上述赃款据为己有,通过其在黎城县**银行的关系人王某丙办理了王某甲、杨某某二人的银行账户,要求法院将判决款打入该账户,用于偿还自己债务和开支。综上,韩某某、王某甲共骗取保险赔偿款390113.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长治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明细、赔偿调解书等书证;证人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王某丁、史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韩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通过虚假诉讼的手段骗取保险公司赔偿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的上述犯罪事实与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法院(2017)晋04刑终347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属于同一类犯罪事实,应当合并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王某甲属于从犯,有自首和赔偿损失情节,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江红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内
2.案卷拾册,光盘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贰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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