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8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住静乐县**镇**路*****号。该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静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静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月份在手机上下载**麻将APP,并在该APP中创建了亲友圈(亲友圈ID号是*******,亲友圈名称“******”),之后被告人李某某用其微信(微信账户******,微信名称“*”)账户组建了一个微信群,组织参赌人员在其创建的**麻将APP亲友圈中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根据参赌人数为4人和2人不同,被告人李某某在微信群中收取房费为4元和2元不等,通过调取微信账单,被告人李某某从2019年1月至4月份抽头渔利共计1628元。
2019年5月份至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李某某与参赌人员通过私发红包的形式进行赌资结算,通过调取被告人李某某在**麻将APP中购买元宝的记录,从2019年5月份至被公安机关查获,其间被告人李某某共购买16050元钱的元宝,共购买了160500个元宝,其**麻将APP亲友圈中剩余2096个元宝,实际消耗了158404个元宝,建一个房间需要5个元宝,158404个元宝能开31680个房间,其消耗的158404个元宝全部以2人桌麻将计算,其从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16日抽头渔利共计63360元。被告人李某某共计抽头渔利649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账单、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网络为赌博人员提供方便,开设房间,供多人在手机上进行打麻将赌博活动,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6498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娥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静乐县西林路家中。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手机1部。
6.党员证明1份。
7.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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