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811994********,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职工,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镇**村**巷**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6月15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23时31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晋D01***白色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英雄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香炉路口时被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162.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倩倩
检察官助理:张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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