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运盐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毛某文,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8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住山西省运城市夏县**镇**街**组。被告人毛某文于2003年3月6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7月6 日因盗窃罪被劳动教养三年;2007年5月30日因盗窃罪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9年4月25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9月15日因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4年3月13日因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在其户籍地,于2020年4月2 日被起诉至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29日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因被告人毛某文传唤不到案将案卷退回,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将其上网追逃,2020年7月14日永济市公安局卿头派出所将其抓获移交至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同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农历正月初七),安邑人毛某文因手头拮据,**宾馆负责人段某霞外出独自留守宾馆之际,窜至该宾馆五楼,在段某霞卧室货架上鞋盒内窃取卧室房门钥匙,而后进入卧室盗窃现金一万元整,2020年2月22日,段某霞发现丢失一万元现金,随即质问毛某文,毛某文当场承认是其将卧室一万元现金盗走,后将为挥霍完的1800元及毛某文用盗窃来的赃款以3500元购买的摩托车退回,共计返还段某霞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文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永利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文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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