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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运盐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乔某刚,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刚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乔某刚驾驶晋M*****五菱牌面包车沿运永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运永线3KM+200M处时,将行人王某芳当场撞死,形成死亡一人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乔某刚驾车逃逸,随后向交警大队投案。乔某刚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刚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乔某刚有肇事逃逸和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军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刚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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