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运盐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马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住临猗县**镇**村,2014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临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以马某自报的陈某雷身份对其刑事拘留,核实清楚身份后,于2020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为获取毒资,从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多次在盐湖区实施盗窃,盗窃香烟、现金等财物,共计22088元。
1、2020年2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马某因吸毒缺钱,先后来到盐湖区涑水苑小区、泽鑫苑小区及恒大绿洲小区门口实施砸车玻璃盗窃,共砸了六辆车,盗窃的车内财物有6盒芙蓉王香烟、利群烟和细贵烟各1盒、男士橙色钱包1个,现金100多元。经鉴定,被盗的香烟价格共计191元。被砸的六辆车玻璃及工时费价格共计3895元。
2、2019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来到盐湖区荟萃小区北门口一家超市,盗窃现金500余元,各类香烟12条。经鉴定,涉案香烟价格12025元。
3、2019年12月25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马某来到盐湖区条山街博爱医院东边巷子内****商店实施盗窃,盗窃现金十余元,盗窃各类香烟6条。经鉴定,涉案香烟价格1287元。
4、2019年11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来到盐湖区风景桐城小区门口的**甲超市内实施盗窃,盗窃现金2000余元,盗窃各类香烟6条,经鉴定,香烟价格1443元。
5、2020年1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来到盐湖区人民路中杰大厦下的**乙超市内实施盗窃,盗窃现金600元,盗窃各类香烟18条,经鉴定,香烟价格39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改锥、手钳、活扳手各一个,现金126元、视频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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