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芮检检二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住芮城县**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芮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芮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2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本人的无牌“五羊本田”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从**开发区前往**镇**村,当其驾车行驶至**线**村口时,被芮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姚某某在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2.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其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将依法提交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姗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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