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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翼检刑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住翼城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翼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翼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3日被翼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23时左右,被告人崔某某在三琪KTV喝了五六瓶啤酒后,驾驶晋M****7号众泰牌小型普通轿车,沿解放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解放街与唐尧南路交叉路口东侧路段时,在超车过程中撞在同向前方董某某驾驶的晋L****F号北斗星小型轿车的左侧,晋L****F车失控又撞到张某某停放在道路南侧的晋L****0号长安牌出租车,造成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翼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崔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山西省翼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崔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66.46mg/100ml。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崔某某与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获得张某某的谅解。同年1月29日,崔某某和董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董某某的谅解。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崔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崔某某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资格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翼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410221201900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提取血液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款收条;被害人董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山西省翼城县司法鉴定中心晋翼司鉴中心【2019】血鉴字第016号血液乙醇含量检测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提取血样和送检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重处罚;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让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翼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卫国栋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翼城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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