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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检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5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万荣县**乡**村,住山西省万荣县**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禹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禹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元月份以来,在河津市铝基地第三市场内,被告人薛某某利用在该市场内经营*甲店与同样是个体商户的王某某、曹某某、张某某、魏某某、韩某某、解某某、郭某某等七名被害人熟识的便利条件,向该七名被害人虚构帮其刷POS机完成任务、代某某信用卡再次套现后即归还等事由,骗取七名被害人现金共计271900元人民币用于拆东墙补西墙归还其个人债务及参加网络赌博。2020年8月6日,被告人薛某某无法归还各被害人钱某某后逃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1月14至16日,被告人薛某某连续三天找到被害人王某某称她手上信用卡到期了,让王某某帮她代还,信用卡钱到账后取出即归还,王某某出于朋友帮忙就同意了,分三次给薛某某提供的信用卡转账合计46000元人民币。被告人薛某某并未如约归还王某某的钱某某,后王某某多次催要, 薛某某一直推脱。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薛某某以代还信用卡并付利息为由,骗得被害人张某某给其转账50000元人民币。得款后,被告人薛某某将该笔钱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薛某某到河津市铝基地被害人曹某某经营的*乙店内,声称自己新办的POS机刷信用卡提现免息一天,可以帮曹某某刷卡提现,第二天钱到账后给曹某某。被害人曹某某信以为真,当场在薛某某提供的POS机上刷了自己的三张信用卡合计72000元。次日下午,被告人薛某某再次来到被害人曹某某店内,曹某某问其刷信用卡的钱是否到账,薛某某称29日才能到。同时,被告人薛某某又向被害人曹某某提出代还83000元信用卡,利息1500元,曹某某同意后当日即给薛某某银行账户转账83000元人民币。经查,从被害人曹某某处骗得的钱某某被薛某某用于打网络黑彩和归还个人债务。截至案发前,尚有80900元未归还给被害人曹某某。

2020年8月2日18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到河津市任家庄被害人韩某某经营的*丙店内,声称其要完成POS机刷卡任务且没有手续费,希望韩某某帮她完成刷卡任务。被害人韩某某信以为真,出于朋友帮忙就通过薛某某提供的POS机刷走自己信用卡上40000元人民币。之后的两天内,韩某某多次催要,薛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8月5日晚微信****,韩某某的电话也被薛某某拉黑。经查,该笔40000元同样被薛某某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打网络黑彩。

2020年8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河津市铝基地三市场内找到经营*乙店的被害人魏某某,称自己叫杜*妮,自己手上一张信用卡当天逾期,希望魏某某帮忙代还50000元,为了让魏某某放心还提出把信用卡放在该魏处,让该魏自己第二天将钱刷出,手续费薛某某承担。被害人魏某某分两次给薛某某提供的信用卡转账50000元。之后,魏某某多次尝试用该卡提现均显示余额不足。经魏某某多次催要,截止8月7日尚有35000元未能退还。

2020年8月2日12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到被害人解某某经营的*丁店内,声称其持有的POS机需要完成刷卡任务刷卡且没有手续费,希望解某某帮忙刷一下信用卡,该解出于帮忙就同意了。8月4日,被告人薛某某用其POS刷掉解某某信用卡10000元,并说第二天钱到账后转给解某某。之后,被告人薛某某一直没有给被害人把钱转过来,直至8月6日电话微信均****。

2020年8月5日1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河津市铝基地三市场内找到卖酒的郭某某,声称自己持有的一部POS机有300元押金,需要刷信用卡完成任务来退还押金,希望刷一下郭某某的信用卡,第二天钱到账就归还。被害人郭某某出于帮忙就用自己的信用卡在薛某某提供的POS机上刷了10000元。之后被害人郭某某就再没有联系上薛某某。

2020年8月10日,被害人曹某某等人将被告人薛某某扭送到案。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通过退赔经济损失取得了七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登记表、微信截图照片、银行转账凭证、返还现金情况表、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韩某某、曹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瑞军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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