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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检二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万荣县,现住山西省万荣县**乡**村。199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万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6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3许,被告人裴某某酒后驾驶晋M****3传祺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津市汾滨街与华兴路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佳妮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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