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河检检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4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猗县**镇**,现住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镇**村。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河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河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18时许,在河津市小梁乡**路段,被告人吕某某驾驶J79107号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北向南右转弯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某在现场报警并等候处理。经河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瑞军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在河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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