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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捕前住保德县**镇**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被岢岚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3年被河曲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于2014年被保德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于2015年、2018年被府谷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于2016年、2017年、2019年、2020年被保德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保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河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河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崔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21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上午,贾某通过电话联系赵某某以每小包100元价格欲购买5包土制海洛因,赵某某让贾某添加与其一起的崔某某为微信好友,将500元转给崔某某,收钱后赵某某向他人花500元购买了5小包土制海洛因,之后找到崔某某,二人在保德县**院**内将购买的5小包土制海洛因吸食了2小包。当日1时30分许,贾某到了约定的交易点林涛大道附近广源加油站交易毒品,赵某某指使崔某某将用卫生纸包装的3小包土制海洛因送给贾某,双方正在交易时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疑似毒品3小包净重0.049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物质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控制下交付审批表、扣押清单、查获的疑似毒品照片、微信转账截图、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郝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

5.辨认、称重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土制海洛因系毒品帮助他人进行贩卖,贩卖数量0.049克,属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赵某某有共同犯罪故意,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崔某某在毒品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崔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燕

检察官助理:苗鑫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河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二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本院讯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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