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柴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3198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捕前住铁西区**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河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5日被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河曲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捕前住朔城区**号楼**。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河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河曲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任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柴某某得知山西省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324台执法记录仪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后,借用深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资质以授权投标人报名投标,柴某某找到山西**招标代理公司的经营者被告人任某某,让任某某提供两个公司的资质参与陪标,任某某将自己控制的山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西**工贸有限公司资质借给柴某某,并按照柴某某提供的技术参数、报价、授权投标人制作了*甲公司、*乙公司的投标文件参与陪标,*甲公司、*乙公司未实际交纳保证金。2016年10月18日任某某违反招投标程序进行开标,深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人柴某某中标,中标价格961632元,经忻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依法认定,324台执法记录仪的市场价格为83125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招投标文件、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流水、户籍证明等书证;
2.王某某、夏某某、曹某某、张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忻州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任某某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违法所得130377.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某、任某某有犯罪的共同故意,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被告人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柴某某、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审查起诉期间,柴某某、任某某退出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燕
检察官助理:苗鑫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柴某某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河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七百九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本院讯问笔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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