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史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3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煤矿**,现住山西省沁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史某甲在机动车驾驶证已注销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晋D****3小型普通客车,沿沁源县马军峪曙光煤业自建路由东向西行至国道G241线585公里T型路口时,在由东向北右转弯的过程中与沿G241线由北向东左转弯的由史某乙驾驶的晋D****K小型轿车相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史某甲与史某乙协商未果后驾车逃逸。经山西省沁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史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62mg/100ml。被告人史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对方车辆维修损失费用,并取得了被害人史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史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山西省沁源县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进军

检察官助理:王凯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