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03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村,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文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文水县**处,与王某某驾驶晋******/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了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同等责任,宋某某承担同等责任。经山西栋山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王某某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血液酒精含量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宋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活页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