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9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单元**号),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02时25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晋A****8号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太原市尖草坪区**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路**桥往北200米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检测结果为92.8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证明、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检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晋生
检察官助理:周燕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路**号,联系电话:13209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