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一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打工,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3时52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晋A****5号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太原市尖草坪区**街右转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北**桥下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4.3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被告人陈某某血样进行检测,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证明、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并)公(交)检(酒)字【2020】1314号);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陈某某查获、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晋生
检察官助理:周燕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镇**街**号,联系电话:15803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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