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89********,汉族,群众,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镇**村,现住兴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蒙K****7号黑色大众牌小型汽车,沿兴县蔚汾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县紫石街路段兴县水利局门口,碰撞到护栏,交警赶到现场后对驾驶人乔某某进行现场酒精检测,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测,检测结果为:206mg/100mL。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810号鉴定意见,乔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2.10mg/100mL,后乔某某申请二次鉴定,山西栋山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100989号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为: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60.9mg/100mL。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护栏公司贰仟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抽取当事人血液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孙某甲、孙某乙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8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栋山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1009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拘役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志明
检察官助理:张焕新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兴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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