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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4194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猗县**镇**村**组,现住本村,农民。2014年11月12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片片”被临猗县公安局孙吉派出所罚款500元;2014年11月13日因容留卖淫被临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9月7日因容留卖淫被临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其年满七十周岁未执行);2020年6月30日因种植罂粟,被临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其年满七十周岁未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临猗县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临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以每包10元的价格从临猗县临晋镇赵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咖啡因片剂(俗称“片片”)80包,每包约11克,共支付现金800元,后被告人杨某某以每包15、2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范某某和张某某。其中2019年8、9月份,以每包15元价格卖给张某某2包。2019年10月份,以每包20元的价格卖给范某某5包。2020年5月9日,张某某再次到杨某某家购买咖啡因片剂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2020年5、6月份,杨某某以每包13元的价格从临猗县孙吉镇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片片300包,共支付现金3900元,后以每包18元、30元不等的价格分十余次卖给邻村村民。

经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家中查获的“片片”中含有咖啡因成分。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称量记录等;2.书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范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亚娟

检察官助理:王俊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临猗县孙吉镇大王村四组,联系电话1883598****

2.案卷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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