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国家**供电公司**供电所**,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猗县**乡**村**组,现住本村。2011年8月18日因赌博被临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9月9日因赌博被临猗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20年4月2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临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临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某某某酒后驾驶晋M****3号小型轿车在临猗县**乡街上***饭店门口由南向北倒车至**线上时,与王某甲驾驶的晋M****9号小型轿车沿**线由西向东行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临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某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3.11mg/100ml。

事故发生后,王某甲向临猗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王某某报案,接报后,王某某安排北辛派出所辅警刘某某、邢某某出警处理。到现场后,刘某某、邢某某口头传唤被告人某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某某某拒不配合,并辱骂刘某某和邢某某。刘某某向王某某所长汇报后,王某某又指派辅警毕某某出警处理,刘某某、邢某某欲将某某某带回派出所时,某某某用拳头朝邢某某下巴处打了一拳,后王某某所长赶赴现场处理。某某某及周围群众采用推、拉拽民警、挡车门等方式和民警继续拖延一段时间后,民警强行将某某某带上警车,某某某在警车上采取用脚蹬警车车门、用胳膊肘推扛民警等方式继续阻碍民警将其带走,后某某某被强行带至北辛派出所留置室后,继续对民警进行辱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十一份;3.被害人王某甲、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5.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临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吸毒检测现场报告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后又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于临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