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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街**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9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晋L****2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从临汾市尧都区滨河路北延由北向南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锣鼓桥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7.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丁山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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