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4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2019年5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7日13时40分许,在邹城市**镇**村邢某丙家中,被告人邢某甲来到同村村民邢某丙家中,二人因邢某丙栽种的核桃树一事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被告人邢某甲将被害人邢某丙打伤。经法医鉴定:邢某丙的左侧第5、6前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邢某甲赔偿被害人邢某丙三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9年5月9日,被告人邢某甲主动到邹城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收到条等书证;2.证人邢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邢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美艳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邹城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78**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