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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微山县**村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邹城市郭里镇中学西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郭里中学西路口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赵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颖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山东省微山县**村村**路**号,联系电话15092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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