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5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及现居住地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6日不日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同年4月2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年4月30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北向东南行驶至邹城市城前镇雨山村村委会南处时,与由西北向东南步行的莲某乙发生碰撞,致莲某乙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卢某甲逃逸。经邹城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莲某乙无事故责任。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卢某甲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七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2019年12月3日,卢某甲在城前镇一建筑工地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卢某乙、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洪旭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在邹城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_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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