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红色小型轿车,沿邹城市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邹城市卜庄转盘东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静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邹城市峄山镇店南村60号,联系电话:18653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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