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3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菏泽市临商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路与纬一路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丽萍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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