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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02199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街道**村,住**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18时许,在东昌府区**开发区**街**道上,被害人王某某与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的外甥)等人到达现场,双方因对民事赔偿未能协商一致发生打斗,被告人秦某某将王某某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6月14日,秦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6月19日,秦某某与王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王某某对秦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和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秋菊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闫寺街道办事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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