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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78********,汉族,大专文化,青岛**商贸有限公司职工,现居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惠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2时32分许,被告人车某某在惠民县温博园小区门口“***”饭店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小型轿车从该饭店附近停车处开始行驶,途经惠民县**路**路**路,行驶至惠民县**路城坤桥以西处时,被惠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6.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郭某某证言;5.被告人车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传芳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号楼**单元**号;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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