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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佤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81985********,文盲,群众,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镇**村**组。现住山东省荣成市**镇**村**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因怀孕被取保候审,因未遵守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8月20被泗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陈岩垮、卫赛茸、尹洪梅(均已判刑)等人,在山东省泗水县**镇**村,以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田某某彩礼金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田某某陈述;4.证人陈岩垮等人证言;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婚姻的名义,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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