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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街**号,住山东省曲阜市**街路**号。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2月12日被曲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19年8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曲阜市秉礼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静轩路路口北50米处,与前方顺行的杜某某(女,54岁,住曲阜市**路**号**号楼**单元**室)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杜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2019年5月20日,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魏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6.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并接受控制。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3.现场勘查笔录;4.案发路段监控录像;5.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琪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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