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山东省曲阜市**街道**村**巷**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9月23日被曲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0时16分许,被告人孔某甲酒后驾驶鲁******号白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曲阜市**庄**街处时,被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场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被告人孔某甲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2019年11月12日,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孔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执法记录仪监控录像;3.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4.证人孔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琪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孔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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