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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1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曲阜市**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曲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班某某因办理贷款业务相识。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和朋友开车带着班某某去兖州中信银行开通信用卡。途中,被告人陈某某以开卡须绑定微信为由,向班某某要来手机、微信支付密码进行操作。在班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其微信“微粒贷”平台贷款12000元,后将该12000元转账到自己微信中,并将转账信息、贷款通知信息删除。该笔钱款被陈某某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到曲阜市公安局投案。同月24日,陈某某家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琪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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