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山东省新泰市**街道**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0时37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沿新泰市**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被查获。经现场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130mg/100ml。后抽其静脉血检测,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7mg/100ml 。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被现场查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某某
检察官助理翟某某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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