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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8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镇**庄**村,住诸城市**镇**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5时49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X023三王路槎河路段处时,被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丁某某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7.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电子档案、办案说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衍冬

检察官助理:王治国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诸城市**镇**庄**村,联系电话13793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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