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11989********,汉族,初中文化,兼职会计,群众,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号,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五莲县公安局在侦办李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过程中,被告人冯某某在王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在办案民警调查某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明知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是王某某,向侦查机关作虚假证明实际经营者为孟某某,致使五莲县公安局将孟某某刑事立案,并开具了拘留决定书,影响了司法活动顺利进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向侦查机关作虚假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冯某某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洪录
检察官助理:吴兆强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某某市某某县家中,联系方式:15100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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