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临清市**街道南里**庄**号,住临清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临清市**街道**屯**号,住临清市某街道某街。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9时至10时许,二被告人联络共同实施盗窃并平分赃物,后分别在本市某集市、某1集市,二人分工配合,由赵某某掩护,马某某具体实施在二赶集人员上衣口袋内分别盗窃苹果牌、小米牌手机各1部。当日上午在某1集市,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一赶集人员放在其电动车前车篓内的手提包欲离开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侦查机关在被告人赵某某住处搜出其单独盗窃所得的手机五部。经鉴定,被盗8部手机的价值为2830元。案发后,部分手机退回被害人。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身份证明等;2、搜查笔录;3、临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害人周某某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学达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
2、卷宗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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