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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65********,汉族,小学文化,居民,出生地陕西省西安市,户籍地西安市凤城**路**号**花园**号楼**单元**室,住临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10月1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清大队,罚金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16时许,酒后驾驶陕******号小型汽车沿临清市龙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船厂街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对其酒精呼气式测试结果为:87.8mg/100ml。经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0.4mg/100ml。2020年12月9日经电话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抽取静脉血过程的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辉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临清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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