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无业,住临沂市罗庄区**村**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牌照棕色“炫威”牌小型轿车,在临沂市罗庄区沿罗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滨河西路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城区一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临沂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47.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红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电话15949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