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临沂市罗庄区人,个体,住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21时55分,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牌照的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临沂市罗庄区沿湖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罗六路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城区四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临沂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3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红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电话13864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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