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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某某******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宣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廖某某多次安排指使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郑某甲(2004年**月**日出生)先后在宣某某东乡镇、南坝镇及大竹县城、渠县县城、南充市嘉陵区、开江县城等地区,采取撬毁他人车窗方式或其他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共盗窃绿色劲隆牌两轮摩托车1辆,红色本田两轮摩托车赛车1辆,中华牌(硬)香烟5包,荷花牌(细支)香烟1包,现金4600多元,手机 2部。分述如下:

2019年9月22日晚,被告人廖某某指使郑某甲外出盗窃财物。9月23日凌晨0时许,郑某甲便去宣某某项山公园停车场将一辆绿色劲隆牌摩托车盗走,将该车骑至宣某某南坝镇南昆大桥附近停放。随后在南坝镇南昆大道昆池桥头新路上分别撬毁被害人程某某的川S*****棕色东风面包车玻璃,被害人刘某某的川S*****金色别克昂科雷车窗玻璃,被害人唐某某的川S*****大众老途观车窗玻璃,被害人向某某的川S*****黑色迈腾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盗窃均无果。后去南坝滨河路撬毁被害人黄某某川S*****棕色众泰车窗玻璃,盗走车内现金1400余元、硬壳中华香烟5包。当晚返回宣某某城天天网吧内,交给被告人廖某某现金400多元,把香烟放在网吧共同抽吸。经宣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劲隆牌摩托车价格为4270元,5包中华香烟价格为250元。

2019年10月4日下午被告人廖某某带郑某甲从宣某某汽车站搭乘班车至大竹县城,被告人廖某某负责开房并给郑某甲20元钱去购买作案工具起子、钢丝钳等。当晚23时许,郑某甲携带工具去帝景龙庭小区车库内撬毁被害人郑某乙的川S*****路虎车窗玻璃,盗走车内现金100多元;撬毁被害人张某某的川S*****福特车窗玻璃,盗走车内现金100多元;随后采取接线打火方式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型号CBR1000无号牌大红色本田两轮摩托车(赛摩),并搭载被告人廖某某返回宣某某城,交给被告人廖某某现金160元,将盗摩托赛车以2200元卖给桂某某(实获赃款1900元)。后桂某某转手到重庆市区,至今下落不明。

2019年10月16日上午,被告人廖某某带郑某甲从宣某某汽车站乘班车至开江县城,给郑某甲20元钱去购买作案工具,然后去黑色玫瑰网吧上网。次日凌晨郑某甲携带起子到御赐苑停车场撬毁被害人吴某某放的川S*****长安福特越野车车窗玻璃,盗走车内现金1300多元,交给廖某某现金500多元。

2019年10月20日上午,被告人廖某某带郑某甲搭乘黑车由达州市南外汽车站转车至渠县县城于当日下午到达,并去帝豪商务宾馆开房休息,给郑某甲20元钱购买作案工具起子。21日凌晨1时左右,郑某甲带上起子去渠江大桥桥下滨河路,公共厕所旁停车区域分别撬毁被害人胡某某的渝A*****白色北京现代车窗玻璃;被害人李某某的川X*****白色比亚迪车窗玻璃;撬毁被害人杨某某川A*****白色丰田车车窗玻璃,均盗窃无果。去渠县滨河路南滨8号正门口撬毁被害人徐某某的闽A*****蓝色吉利博瑞轿车车玻璃,盗窃无果。去迎宾酒店地下车库撬毁被害人曾某某的川S*****白色福特锐界越野车右后窗玻璃,盗走车内荷花牌香烟1包。

2019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廖某某带郑某甲从渠县搭乘班车至南充市马市铺汽车站,随后搭乘出租车到嘉陵区摩尔网咖上网。当晚12时许,郑某甲一人携带起子外出撬车盗窃,在嘉陵区光彩商铺1区三棵树门市前,撬毁被害人易某某的川R*****白色众泰T600越野车右后车窗玻璃,盗走车内1部OPPO R9S手机;在嘉陵区光彩商铺3区佳乐世家门业灯饰门市前,撬毁被害人熊某某的川R*****白色宝马车右后车窗玻璃,盗窃无果;在返回摩尔网咖途中,进入零点网咖,趁吧台网管熟睡,盗走吧台提包内和抽屉内现金共1700多元,华为荣耀手机1部。随后返回摩尔网咖与被告人廖某某一起搭乘出租车到马市铺汽车站旁马市铺招待所开房(201),将所盗OPPO R9S手机和现金600元交给被告人廖某某,将所盗华为手机藏匿于房间内沙发下。案发后涉案手机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宣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OPPO R9S手机价格为888.48元,华为手机价格为4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微信截图、上网记录等书证;2.郑某甲、桂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文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郑某乙、陈某某、吴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扣押、指认、辨认等笔录及照片;6.涉案财物鉴定意见;7.相关案发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安排指使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家猛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宣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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