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宣某某**乡**村**组**号,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 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宣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去宣某某东乡镇金鼓广场旁“**店”店内,待店内无人,将被害人郑某某放在吧台上一红色手提包内现金4200元盗走。
2020年5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去宣某某东乡镇塔子梁“**”店内,待店内无人,将被害人李某甲放在吧台抽屉里的一黑色包内现金3300元盗走。
2020年5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去宣某某东乡镇校场街“**”店,伺机进入店内666包间,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凳子上的1部蓝色小米手机盗走。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5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去宣某某东乡镇步行街“**” 店见店内有人,便在附近溜达伺机作案,16时许,见店内无人看守,便进入店内将被害人李某乙放在吧台的1部粉色oppoA5手机盗走,后以400元寄卖给唐某某经营的**寄卖公司。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经宣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涉案2部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1306元。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宣某某党校宾馆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郑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手机、现场等笔录及照片;6.涉案手机价格鉴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家猛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宣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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