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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某某**乡**村**组**号,住**镇**路**区。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宣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渝FN****号号红色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宣某某南坝镇往土黄镇方向行驶。即日16时35分许,该车行驶至省道201线48KM+300M(小地名:土黄道班)处,将行人肖某某(殁年4岁)撞倒,造成肖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鉴定,肖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遭受钝性暴力作用致使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驶至事故路段未确保安全车速,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建华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联系方式:15282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情况起诉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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