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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镇,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2日01时0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陕J****6号传祺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安市宝某某方塔路园丁小区前大门路口公路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943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2.95mg/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1、血醇浓度为82.95mg/l00ml;2、醉酒驾车行为系被查扣;3、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晶晶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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