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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凌晨00时10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J****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延安市宝某某百米大道行驶至尹家沟连接线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02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65mg/l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1、血醇浓度为143.65mg/l00ml;2、醉酒驾车行为系被查扣;3、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晶晶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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