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21X,汉族,中专文化,现任抚州**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区,现住抚州**公司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12日被宜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本院对其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宜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0时许,被告人俞某某驾驶赣F*****小型轿车由宜黄县亲水湾公园出发,沿世纪大道往**镇方向行驶,20时17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宜黄县凤冈镇***安置地路段时,车辆与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任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俞某某在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后离开现场,经办案民警口头传唤,当日22时30分许,俞某某到宜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检测,俞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64.92mg/100ml,同月9日,任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交管部门出具宜公交认定[2019]第1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俞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且事故发生之后逃逸,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某横过道路未通过人行横道,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项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伙同他人顶替的逃逸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睿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